生活法普
2024/10/02
跳槽不踩雷! 談競業禁止條款四大要件
換工作是職場常態,但你知道嗎?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「競業禁止條款」,限制員工離職後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。這時候,你就需要了解「競業禁止條款」的相關規定,避免影響自己的工作權益!
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?
競業禁止條款是指雇主為了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、商業利益等,與勞工約定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,不能到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,或是自行創業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業務。
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? 必須符合四大要件!
勞動基準法規定,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大要件,才具有法律效力:
1.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
例如:公司擁有獨特的技術、配方、客戶名單等營業秘密,需要防止員工離職後洩漏給競爭對手。
2.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
例如:研發人員、業務主管等職位,通常更容易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。
3. 競業禁止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
- 期間: 競業禁止的期間必須合理,通常為 1 到 2 年,過長的期間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理。
- 區域: 競業禁止的區域必須與雇主的營業範圍相關,例如:全國、特定縣市,或是特定國家等。
- 職業活動範圍: 必須與勞工原本的工作內容相關,不能過於廣泛。
- 就業對象: 必須是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,不能包含所有公司。
4.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
雇主必須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金,作為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不能從事特定工作的補償。補償金的金額應該足以維持勞工的生活所需,並且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條款所受到的損失相當。
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會怎樣?
如果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,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賠償損失。
以上資訊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仍需依個案而定。建議您在遇到相關問題時,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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